下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区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我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区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和各直属单位的积极性。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强化工作责任制,服从上级政令,全面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序列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的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区长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开展各项公务活动。 八、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区政府序列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序列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区政府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区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办事处及直属单位请示解决或须由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安排等; (八)讨论须由区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办事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驻区有关单位及区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 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副区长、区长助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区政府部门、办事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审核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需向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十五、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或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协调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后,报分管副区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审核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十六、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一般只开到部门、办事处和直属单位。会议须经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审核,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十七、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十八、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十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批办的各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报区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和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二十五、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应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方面进行审核。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印发区政府的工作意见、方案、政策措施或报告、请示等事项的,由区长、分管区长、区长助理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凡转发部门文件的,由分管区长、区长助理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报送公文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推诿。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区政府,区政府作出决定后,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办事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报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不要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要报送区政府的文件简报,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十、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对区政府的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三十一、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要改进文风,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区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三十二、区政府印章、印鉴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实行使用管理审批和登记制度。正常使用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一般性使用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审批,重要使用事项由区长审批。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三、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前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邀请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审定。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三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安排的接待、颁奖、剪彩等庆典性活动。确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出境,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出国、出境,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提出意见,区长审核后,报区委批准。 三十六、外地及友好城区的领导前来参观或工作交流,应对等对口接待。 请假报告制度 三十七、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应认真履行请假报告制度。副区长、区长助理出差、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 三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正职出差、休假,需本人事前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报告。经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上述部门的副职出差、休假,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需事前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报告。 因公务事项外出回宁后,由本人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汇报,较为重大的事项向区政府报告。 信访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四十、区政府通过区长接待日、区长信箱、政务电话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 四十一、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新闻发言人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扎口区政府对外宣传工作。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四十三、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人事、政策调整等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四十四、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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