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开展下关区第二次 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经济普查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掌握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区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较为完善的经济数据库,对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下关区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经济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步骤 自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对下关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整个调查工作分为普查准备阶段、普查登记阶段、普查数据处理阶段和资料公布、总结表彰、资料开发应用等阶段。 (一)各个阶段的时间和任务 1、准备阶段(2008年5月-2008年6月)。组建区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发相关文件,落实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制定经济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一系列细则,拟定经济普查宣传方案。 2、清查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1月)。主要包括清查试点和正式清查两部分,通过地毯式排查,摸清所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 3、普查培训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1月)。采取多种形式对普查员和企业进行有效培训。 4、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1月-2009年3月)。所有单位和个体户填写普查表,通过逐级审核,上报区经普办。 5、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3月-2009年底)。主要是普查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6、数据验收和评估阶段(2009年4月-2009年8月)。采取验收、复查、质量抽查及评估等多种手段,确保普查数据真实有效。 7、资料开发阶段(2009年6月-2010年)。对外公布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普查数据,编印普查资料,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等。 (二)各个年度的主要任务 1、2008年:完成经济普查的准备、宣传、选配调查员、清查试点、全面清查以及清查培训等工作。 2、2009年:开展普查培训、宣传、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数据查询、数据验收评估、普查数据的整理,初步建立全区经济数据库。 3、2010年:推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进行总结表彰,建立完善的经济数据库。 三、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下关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祥见附件),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区经普办要根据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部门分工方案,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批转各部门执行,并根据国家、省、市普查方案和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有关部门的职责。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系统各项经济普查相关内容的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普查必要工作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证普查工作正常运行。各办事处要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于六月底前组建街道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落实办公条件,选配好社区调查员。清查试点单位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完善全区普查方案提供经验。 (二)把握重点环节。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严格质量管理。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试点、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三是注重分析研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三)坚持依法普查。下关区域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经普办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附:下关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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