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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更好地落实制度,鼓励先进,调动广大应急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和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应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总值班室、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六大队、区下关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委610办、区稳定办、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市容局、区卫生局、区人防办、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商务局、区市场办、区信访局、区劳保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药监局、区质监分局、热河南路街道、阅江楼街道、建宁路街道、宝塔桥街道、小市街道、幕府山街道及有关企事业等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宣传教育、总体预案、预案演练;
(二)应急值班室建设;
(三)制度落实;
(四)信息报送;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考核方式
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实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四、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单位或信息员所报信息被区、市、省总值班室采用的,奖励20-200元(根据信息价值大小);
2、年度考核综合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才具有被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3、单位或个人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处置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报请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记功;
(二)处罚
1、所在单位和个人,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的资格;
2、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报请区政府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3、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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