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伤残证件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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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遗失伤残证件补证
权力编号 JS010700MZ-QT-0002 
办理部门 民政局双拥优抚安置科
办理地点 民政局 
交通到达  
承诺时限 2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58591808
法定依据 1、《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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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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